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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邢台市区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01-15 14:33:28 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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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邢台市区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邢台市区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即邢汾高速西环连接线、G107国道绕城改建段及G340、S342绕城改线规划在建路段构成的环城合围区域。

二、在烟花爆竹“三禁”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桥西区政府、桥东区政府、邢台县政府、南和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划定区域烟花爆竹“三禁”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三禁”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级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各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供销等部门是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三禁”管控工作。

五、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责任部门,不再审批、许可划定区域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和临时销售点,并注销划定区域原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烟花爆竹“三禁”区域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供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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