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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规定7种问责情形和8种问责方式

2019-03-13 10:28:35 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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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公布

规定7种问责情形和8种问责方式 

3月12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委办、市政府办日前联合印发《邢台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会上,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细则》作了解读。据悉,《细则》共有8章、37条,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列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务清单”,完善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考评制度,明确了奖励机制。

《细则》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方式也更加具体、更加严格。据悉,《细则》规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分别是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细则》还规定了8种问责方式,分别是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施行,不仅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也有利于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有利于清晰地让各级领导干部明白如何抓安全、如何尽职履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地落实。(记者王露橦)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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