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被处罚人对该处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应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6日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被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留,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