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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合签遗嘱,效力应分别认定

2019-07-30 17:05:3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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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合签遗嘱,效力应分别认定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刘燕菁)

案情简介:

田大叔与杨阿姨是夫妻,二人共育有两个孩子,老大叫田大,老二叫田小。 田大大学毕业以后就留在了外地,很少回家,对老两口照顾也较少,老两口一直与老二田小居住在一起。2014年,老两口病重,立有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我们老两口自愿将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南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让儿子田小某继承,特立此遗嘱。 ”遗嘱由田大叔手书并签名,杨阿姨的签名为田某代签。 

2015年6月,田大叔去世。同年12月,杨阿姨也相继离世。田大和田小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田大认为,母亲杨某的签名由父亲代签,属代书遗嘱,因无两人以上见证人见证,该遗嘱无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田小则认为,该遗嘱由父亲自书,属自书遗嘱,房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律师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大叔手写的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自书遗嘱,什么是代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通俗点说,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手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就是由他人代遗嘱人书写的遗嘱。

在此案例中,涉案房屋属田大叔与杨阿姨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遗嘱系大叔所写并签名。就田大叔而言,该遗嘱属自书遗嘱,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田大叔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由田小继承。就杨阿姨而言,其既未书写遗嘱,也未自己签字,而是由田大叔代签,因此,杨阿姨的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已经对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因本案中无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因此就杨阿姨而言,该遗嘱不能产生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由田大和田小共同继承。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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