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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提醒告诫书

2022-12-04 19:42:01 来源:河北邢台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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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连花清瘟胶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热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提醒告诫如下:

1.提示

连花清瘟胶囊属于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2.提示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3.提示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提示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提示

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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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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