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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18:50: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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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闻网9月14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邢云)从邢台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今年8月18日,邢台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于8月31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各设区市中首部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其中行政执法协调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本机关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助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协助等方面发生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审查材料、开展调查核实、召开协调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协调,并根据不同情形,通过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等方式化解执法争议。在协调意见或处理决定作出之前,除关系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合法权益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处理争议事项,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的决定。对于应当提请行政执法协调而不提请,或者阻挠、不配合行政执法协调等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主体和人员资格情况、重要制度落实情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情况、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等七个方面,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部署开展自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约谈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开展评议考核等八个方面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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